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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贯彻《食品召回管理办法》及其实施意见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8-11-04 08:40:49 来源:互联网
发布单位

重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重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 暂无
发布日期 2017-12-15 生效日期 2017-12-15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其他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http://www.cqda.gov.cn/CL0044/37353.html

各区县(自治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分局、万盛经开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分局,两江新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家食药监总局《食品召回管理办法》和《关于贯彻落实<食品召回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的相关要求,加强我市食品安全管理,减少和避免不安全食品的危害,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进一步提高我市食品质量安全水平,现就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把握召回的食品范围

    《食品召回管理办法》既是防范和处置食品安全风险的重要手段,又是进一步落实和强化企业主体责任的重要方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食品召回管理办法》,地方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在监督抽检、执法检查、日常监管等工作中发现的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不安全食品(含特殊食品、食品添加剂,以下统称为食品),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法实施召回。食品的标签、标志或者说明书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也应当依法实施召回,对标签、标志或者说明书存在瑕疵,但不存在虚假内容、不会误导消费者或者不会造成健康损害的食品,食品生产者应当改正,可以自愿召回。

    二、提高认识,加大宣贯培训力度

    全系统要高度重视,深入组织学习,全面领会《食品召回管理办法》主要内容。一是要加大对各区县分局培训,明确各区县分局负责本辖区内不安全食品停止生产经营、召回和处置的监督管理工作,提升各区县分局分析和处理本行政区域不安全食品和监督食品生产经营者落实主体责任的能力和水平;二是要充分发挥市局巡视办作用,督导各区县分局积极组织宣贯培训,掌握不安全食品、食品召回的概念、停止生产经营、食品召回的作用、类别、程序、处置、法律责任以及召回计划、召回公告的内容等;三是要通过培训,明确企业食品召回的主体责任,增强企业对不安全食品的召回意识、提升企业召回不安全食品的处置能力。

    三、积极组建食品安全专家库,提升专业支撑能力

    市局要组建我市由医学、毒理、化学、食品、法律等相关领域专家组成的食品安全专家库,评估食品安全风险信息,为不安全食品的停止生产经营、召回和处置提供专业支持。

    四、加强制度建设,健全食品生产企业质量安全档案

    各区县分局在严格执行巡查计划开展监督检查、建立完善生产经营企业监管档案的同时,要在监管档案中增加消费者举报投诉、食品安全危害事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情况及评估不安全食品等食品安全危害信息内容。同时要督促企业建立完善产品质量安全档案和相关管理制度,特别是消费者投诉受理制度、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信息收集和评估食品安全自查管理制度。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准确记录并保存生产经营中的采购验证、生产过程控制、出厂检验、贮存、运输、销售等相关信息。

    五、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强化企业主体责任意识

    积极引导食品生产经营者充分发挥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召回的主体责任,督促生产经营者建立完善相关管理制度,明确不安全食品的停止生产经营、召回和处置工作程序,掌握召回计划内容、召回通知发布方式以及不安全食品处置时限等相关内容。各食品生产企业、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食品经营柜台的出租者、食品展销会的举办者等要确立1名质量负责人作为食品召回工作的联络员,并将名单上报当地食药监分局。联络员负责本单位食品质量安全档案的建立和相关管理制度的落实,定期或不定期向所在地食药监分局报告所有相关的食品安全危害信息。

    六、固化工作程序,建立完善召回工作流程

    (一)食品生产经营者知悉其生产经营的食品属于不安全食品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经营,采取通知或者公告的方式告知相关食品生产经营者停止生产经营、消费者停止食用,并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控食品安全风险。

    (二)建立主动召回工作流程。食品生产经营者通过自检自查、公众投诉举报、经营者和监督管理部门告知等方式知悉其生产经营的食品属于不安全食品,进行主动召回时,首先要制定召回计划并报所在地食药监分局,按照《食品召回管理办法》的相关要求实施召回。所在地食药监分局应当对食品生产经营者召回过程进行监督,并对食品召回阶段性进展报告提出处理意见、通知食品生产经营者并上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三)建立责令召回工作流程。应召回的不安全食品确定后,发现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主动召回不安全食品而没有主动召回的。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所在地食药监分局应当立即下达责令召回通知书。食品生产经营者在接到责令召回通知书后,应当立即停止生产和销售不安全食品,同时按照《食品召回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制定食品召回计划,并在规定的时间内通过当地食药局分局评估后,立即实施召回。不安全食品生产企业所在地食药监分局应当对食品生产经营者召回过程进行监督,并按照《食品召回管理办法》规定对召回阶段性进展报告提出处理意见,并将有关情况上报。

    七、强化信息报送,建立召回信息报送制度

    各区县食药监分局应当收集、分析与处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有关食品安全危害和食品召回信息,并定期或不定期上报市食药监局。上报内容包括:企业召回计划、分局针对计划的评估结论、食品召回公告、阶段性进展报告、召回的食品处置情况、对食品生产经营者提交的不安全食品停止生产经营、召回和处置报告评价结论以及情况总结。市局将按照规定程序及时发布食品召回公告并对召回工作进行督查,在准确、及时发布召回公告信息的同时,确保召回管理工作的落实到位。

    八、加大监管力度,预防和控制食品安全风险

    各区县分局要依法履职,严格监管,对发现不安全食品的,应当通知相关食品生产经营者停止生产经营或者召回,采取相关措施消除食品安全风险,充分利用可以发布预警信息的职能,对食品生产经营者形成高压态势,要求相关食品生产经营者停止生产经营不安全食品,并提示消费者停止食用不安全食品。对食品生产经营者违反本办法有关不安全食品停止生产经营、召回和处置的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依照相关规定从重、从快严肃处理,并将其情况录入诚信体系档案。

    九、明确工作要求,严格落实工作纪律

    市局确定了不安全食品召回管理办公室,机构设在食品生产监管处,负责不安全食品召回管理日常事务,食品流通处和餐饮服务处按照职能职责分别负责流通和餐饮环节的召回管理工作。各区县分局要严格按照市局要求及时落实相关机构和人员,确保召回管理工作落实到位。要认真做好食品召回监管人员的政治思想教育和业务培训工作,督促其依法行政,严格遵守各项规定。对违反规定捏造散布虚假信息、违反保密规定、伪造或者提供有关虚假结论或者意见的监管人员,按《食品召回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严肃处理。

    重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5年1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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