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单位 | 国家质检总局 国家质检总局 | 发布文号 | 国质检量函〔2010〕173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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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 | 2010-04-12 | 生效日期 | 暂无 |
有效性状态 | 废止日期 | 暂无 | |
备注 | 暂无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为进一步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治理商品过度包装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9〕5号 ,加快推进治理商品过度包装工作,现就总局2010年治理商品过度包装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总结2009年经验成果,深化治理商品过度包装工作2009年,针对日益突出的商品过度包装问题,国务院办公厅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先后印发通知,对治理商品过度包装工作进行部署和分工安排,旨在倡导健康文明、节约环保的消费理念和社会风尚,营造治理商品过度包装的良好氛围。一年来,各地紧紧围绕“质量和安全年”这一中心工作,精心组织,周密部署,治理商品过度包装工作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今年,各地要在原有工作基础上,注重积累经验,创新方法,从监管的手段、对象、时机、力度等方面优化监管措施,巩固监管成果,不仅要突出对重要节假日中特殊商品包装的监督管理,还要将治理过度包装工作日常化、规范化,真正发挥此项工作惠及民生经济、惠及资源环境的积极作用。
二、认真组织宣贯有关国家标准及计量技术规范,提高监管有效性为做好治理商品过度包装工作,总局先后组织制订了国家标准《月饼》(GB19855-2005)、《限制商品过度包装 食品和化妆品》(GB23350-2009)以及国家计量技术规范《食品和化妆品包装计量检验规则》(JJF1244-2010)。各地要继续做好标准和技术规范的宣贯和培训工作,指导企业规范生产,相关计量协会、计量检定机构等以及计量技术人员要做好配合和技术保障工作。
三、加强食品、化妆品市场准入监管,从源头治理商品过度包装各地要加大监管力度,采取有效措施切实从源头治理商品过度包装。按照《月饼》(GB19855-2005)及《限制商品过度包装 食品和化妆品》(GB23350-2009)中限制商品过度包装条款要求,严格食品和化妆品生产许可检验,加强易发生过度包装商品的生产企业生产许可监管力度,督促企业严格执行相关规定,从源头遏制商品过度包装。
四、加大限制商品过度包装计量监管力度,净化食品、化妆品包装环境
各地要严格按照新近颁布的《食品和化妆品包装计量检验规则》(JJF1244-2010)规定的程序和方法等要求,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至2010年10月10日,在端午、五一、中秋、国庆等重要节假日期间集中组织对省会城市的粽子、红酒、月饼、茶叶、杂粮、化妆品等高档礼品易集中出现过度包装的生产及销售领域,开展一次计量专项监督检查,对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商品过度包装规定的行为要依法予以处理并责令限期整改。计量技术机构要发挥技术优势,为限制商品过度包装工作提供技术支持。
五、进一步加强宣传教育,营造限制商品过度包装的良好氛围
各地要广泛开展面向生产企业、行业、广大消费者的宣传工作,积极倡导健康文明、节约环保的消费理念和社会风尚。在中秋、国庆等重要节假日前,各省级质监局要利用多种宣传渠道在各省会城市至少集中组织一次限制商品过度包装宣传活动,倡导和培养行业及其公众自觉抵制过度包装的生产行为和消费习惯,营造限制商品过度包装的良好氛围。
六、及时报送信息
总局将加强对治理商品过度包装工作信息的收集、汇总、分析,及时通报各地相关工作情况,推广典型经验。各省级局要将治理商品过度包装的各项工作情况总结(含附表)于2010年10月31日前报送总局计量司。
计量司联系人:周莹
电话:010-82261840
传真:010-82260127
邮件:zhouying@aqsiq.gov.cn
二〇一〇年四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