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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全国重点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指南的通知(质检监函〔2008〕21号)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9-07-14 20:37:24 来源:互联网

发布单位

国家质检总局

国家质检总局

发布文号 质检监函〔2008〕21号
发布日期 2008-04-24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暂无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城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质量技术监督局:

    为推进全国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体系建设,建立产品质量安全监管长效机制,突出监管重点,提高监管效能,按照“六个围绕”和“七个安全”的要求,落实《全国重点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指南)》动态管理制度,我们在《全国产品质量安全重点监管指南(2007年版)》的基本构架下,修订完成了《全国重点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指南(2008年版)》,该《指南》仍按照三级进行分类,其中Ⅱ级分类由原来67类调整为65类,Ⅲ级目录的具体产品由去年的663种调整为682种。

    本次修订工作主要是进一步完善了监管措施,根据总局缺陷汽车召回和食品召回、玩具召回等有关规定,以及推进电子监管网的要求,新增了召回管理和电子监管网等监管措施;按照行政审批改革调整生产许可证目录要求,结合总局今年实施十类产品专项整治和免检产品培育工作,以及落实安全、节能、环保等要求,增加、取消和调整、归并了部分产品;同时,对产品名称、代码进行了完善和规范。

    现将《全国重点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指南(2008年版)》印发给你们,请你们结合当地实际,在具体工作中参照执行。

    附件:关于印发《全国重点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指南》的通知.doc

     《全国重点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指南(2008年版)》说明.doc

     《全国重点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指南》.xls
  

二〇〇八年四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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