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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2021年度食品销售单位风险等级评定工作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1-12-02 16:44:36 来源:互联网

各区市场监管局,临港新片区市场监管局:

 

  为深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强化食品销售风险管理,实施科学有效监管,提升监管工作效能和食品安全保障能力,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食品经营风险分级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市监食经〔2019〕64号)和《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1年食品安全监管工作要点》(沪市监食协〔2021〕180号)要求,现就做好2021年度食品销售单位风险等级评定工作通知如下:

 

  一、风险等级评定工作对象

 

  食品销售单位风险等级评定工作对象包括已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或已取得预包装食品销售备案的食品销售单位,主体业态包括:大型超市、标准超市、小型超市、大型食品店、中型食品店、小型食品店、综合商场、品牌食品专业店、食杂店、场内经营者、商贸企业等。

 

  二、风险等级划分及评定依据

 

  (一)等级划分。食品销售单位风险等级从低到高分为A级、B级、C级、D级四个等级。

 

  (二)基准静态等级。大型超市、标准超市基准等级为B级,其他业态单位基准等级为A级。

 

  (三)年度等级评定。2020年11月1日至2021年10月31日为2021年度等级评定周期,各区市场监管局根据2021年度有关食品销售单位的日常监督检查、监督抽检、投诉举报、案件查处等监管情况,在基准静态等级的基础上实施动态调整,最终评定2021年度等级。调整依据为:

 

  1.调低1个等级或维持A级情形:

 

  (1)2021年度等级评定周期内不存在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定,或存在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定但情节轻微免于行政处罚的;

 

  (2)连续三年没有违反可调低等级所列情形的;

 

  (3)获得HACCP体系认证,或获得“守信超市”“放心肉菜示范超市”称号的;

 

  (4)获得区级以上人民政府质量奖的。

 

  2.上调1—2个等级情形:

 

  (1)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定,受到行政处罚的;

 

  (2)有1次及以上监督抽检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且经查证未落实相关责任义务的;

 

  (3)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定,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4)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

 

  (5)不按规定进行产品召回或停止生产经营的;

 

  (6)拒绝、逃避、阻挠执法人员进行监督检查,或者拒不配合执法人员依法进行案件调查的;

 

  (7)区市场监管局认为应调高等级的其他情形。

 

  3.受到3次及以上罚款行政处罚的,直接评定为D级。

 

  4.学校及校园周边食品销售单位均评定为D级。

 

  三、风险等级评定结果运用

 

  2021年度食品销售单位风险等级评定作为市场监管部门2022年日常监管中监督检查频次和检查重点的依据。各区市场监管局可以参照现有餐饮单位风险等级公示牌模式,做好食品销售单位风险等级公示工作。

 

  四、风险等级评定情况报送

 

  各区市场监管局要做好2021年度食品销售单位风险等级评定工作总结,并将辖区食品销售单位风险等级评定情况统计(见附件)及工作总结于2021年11月15日前报市局食品经营安全监督管理处。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10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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