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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大对消费者赔偿力度 司法当有所作为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8-11-07 17:27:53 来源:互联网

11月6日,在首届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一带一路”生态农业与食品安全论坛上,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张茅表示,为保障食品安全,要在一些制度机制上进行改革创新,包括建立巨额的赔偿制度。张茅称,过去只惩罚企业,赔偿消费者,而且处罚数额有限,不利于震慑违法违规企业。“今后,在涉及人民群众健康安全的领域,都要加大对消费者的赔偿力度,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张茅这里的发言主要指向食品和药品安全领域,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往往对消费者造成严重的身体和精神伤害,这些伤害通常无法彻底康复,也难以从经济上精确量化。对食品药品安全事故予以惩罚性赔偿式的司法安排,也是国际通行的基本惯例。发达国家常见司法机关对食品药品领域的侵害行为处以严厉惩罚性赔偿的案例,如今年7月,美国密苏里州一个陪审团判决,强生公司向22位妇女支付创纪录的46.9亿美元赔偿金,因该公司的滑石粉产品包括婴儿爽身粉含有石棉,导致这些妇女患上卵巢癌。当年轰动一时的日本森永毒奶粉事件,法院判决森永公司对所有受害者予以终身照顾,此后,森永公司每年都要支付超过十亿日元以上的巨额资金,用于对受害者的健康赔偿和生活照料。相比之下,我国还存在相关司法机制的短板,食品药品安全事故中的受害者,能通过司法途径获得巨额赔偿的可谓难得一见。

依据过往经验不难发现,一个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发生后,针对企业可以迅速启动执法措施,巨额罚款、市场禁入等纷至沓来,对监管部门的问责同样可以表现出极高的效率。但消费者赔偿相对滞后,受害者寻求各种救济渠道,往往获得的支持较为有限,特别是最应该获得民众信赖的司法途径,往往不尽人意。他们是最大的利益相关者,按理应该得到相应的赔偿。如果说,针对食品药品安全没有绝对的万全之策,通过弥补机制漏洞尚能缓解社会焦虑,那么消费者赔偿缺失所带来的不公正,无疑将给受害者带来二次伤害。这是食品安全事故带给社会另类的痛,是时候给他们以抚慰,改变这种局面了。

无论是从市场逻辑还是人文关怀的角度,都很容易理解消费者赔偿制度,但具体到落实环节却并没那么简单。食品药品安全事故的受害者并非特定群体,他们分散在各个角落,由于维权成本太过高昂,多数受害者无法因此获得救济;而从司法实践的角度看,消费者赔偿也是一种新的形态,尚存在不少障碍。

今年5月,广东省消委会提起的三宗生产销售假盐公益诉讼,广州市中院一审判决获省消委会胜诉,判令三案合共8名被告共须支付赔偿金167480元。该案的最大亮点在于消委会以公益诉讼的形式提起诉讼,法院立案并最终作出支持赔偿性公益诉讼的判决。但是,消委会公益诉讼这种形式毕竟启动成本比较高,追求典型性而难以兼顾个案。如何依法落实肇事企业的赔偿责任,支持消费者循司法途径获得合理救济,什么样的赔偿金额才足以实现对肇事企业的惩戒和对受害者的充分补偿,这些都需要更多的司法实践予以明确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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